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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古冶(集团)有限公司: 你公司报送的《山西古冶实业(集团)有限公司20万吨/年铸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(报批稿)》(以下简称),《报告书》和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对《报告书》的评估报告(晋环咨[2006]168号)及吕梁市环保局对《报告书》的初审意见(吕环发[200]4号)已收悉。经研究,现对《报告书》批复如下: 一、你拟公司在交城县段村西侧近1公里处建设20万吨/年铸造项目,为省“两区”开发项目。所选厂址属夏家营工业园区,项目建设符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发展规划要求。在严格落实《报告书》提出的名项环保对策措施的前题下,项目建设可以做到达标排放,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情况下,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实施建设。 二、在项目的设计和建设中,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: 1、冲天炉布置于封闭的生产车间内,距离在建的中卫铁路路基要达到500M,厂界要远离中卫铁路路基,今后不得在厂区内建设冶炼高炉。 2、冲天炉烟气采用重力沉降室+多管除尘器+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,除尘效率要求99.5%以上,中频炉烟气采用可升降式吸尘罩收集后送布袋除尘器处理,除尘效率要求99%以上。处理后的烟尘排放浓度必须满足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9078—1996) 二级标准限值要求。砂处理系统、铸造砂配料、铸件清理过程产生的粉尘器进行处理,退火窑、砂芯烘干窑及锅炉烟气采用成熟高效的脱硫除尘器进行处理,除尘效率要求达到98%以上,脱硫效率要求达到80%以上,处理后烟气必须做到达标排放。 3、正常生产状况下的生产、生活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,事故状态下的生产、生活废水必须收集至300m³事故池待生产正常后处理回用,不得外排。 4、废乳化液、废棉纱、废机油等属危险废物,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标准进行处理,不得随意丢弃。 三、项目建成后,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,在试生产三个月内要向我局报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,经竣工验收合格后,方可正式投入生产。 四、省环境监察总队,吕梁市环保局、交城县环保局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。
山西省环保局 2007年10月17日 |